政策依据: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动力人事代理业务的通知》(冀劳<1998>61号)
申报条件: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劳动合同制管理的职工、下岗失业职工和流动就业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实行劳动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材料:单位或个人委托劳动人事代理需提供委托代理申请、单位法人执照、个人身份证,属于流动人员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有关流动手续;申请减免档案寄存费手续的请持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城镇低保证或残疾证等相关证件。
办理程序:
1、 需要委托代理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申报材料
2、 工作人员审核申报材料
3、 领取并填写《劳动人事代理申请登记表》进行代理登记
4、 领取并填写《劳动人事代理协议书》,签订代理协议。
5、 为代理对象出具社会保险转移或立户证明。
6、 提供代理服务:
1) 向委托代理对象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劳动工资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2) 为委托对象提供职业供求信息,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代办招工招聘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与解除等相关事宜。
3) 按照委托对象的要求,对其新招人员和转岗、转业人员推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4) 为委托代理对象保管劳动人事档案。
5) 按照有关规定,为委托代理对象代办职工工资升级、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申报、职工调入和职工退休退职等事宜。
6) 按照国家有关,为委托代理对象代办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宜。
7) 对委托单位下岗、失业和劳动合同期满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
8) 为委托代理人员开具有关证明材料
9) 承办与“劳动人事代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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