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区分行: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冀政[2010]7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字[2010]133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考核
各县区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及签订的目标责任,将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劳务收入等目标层层分解,按照“月统计、季调度、年总结”的要求,建立完善工作考核体系,强化措施,推进工作落实。今年11月份开始,全省执行新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统计报表制度,各县区要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去向、转移规模、技能培训、收入报酬等情况进行定期统计、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投入、产生的实际效果等因素,一并作为发展劳务经济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近期将组织对全市劳务经济工作会议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关于小额担保贷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在年底前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评估机制,并按规定组织代偿情况审核,报当地政府核销。核销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市财政局(社保科)备案。
三、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的《承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承人社[2010]147号)相关规定执行。补贴资金拨付办法继续实行直补劳动者、直补企业和培训机构代领相结合的补贴方式。
市本级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业培训政策,下达培训计划,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负责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和年度评估考核,对培训全过程进行监管。定点机构的资质认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就业科(再就业办)会同职业能力建设科制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落实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积极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培训的组织工作,并建立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负责培训的统计工作,定期公布各培训机构及培训人员信息和劳动者市场供求状况,定期公布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情况;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监管。
四、关于表彰奖励活动
各县区要按照我市发展劳务经济实施意见(承市政字[2010]133号)中关于开展“33325”劳务经济争先创优活动要求,对发展劳务经济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予以精心培树,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大力给予表彰奖励。各县区请于12月20日前将劳务经济先进乡镇(每个县区报4个)、先进单位(每个县区报3个)、劳务经济带头人(每个县区报4个)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就近就地就业致富能手(每个县区报7个)的典型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
劳务输出等其他补贴按《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9】1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01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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