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250元,政府补助100元;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二级以上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居民,个人缴纳110元,政府补助240元。2009年,其中低保人员个人缴纳90元,民政部门增加补助10元。
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100元;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和二级以上残疾儿童,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120元。2009年,其中低保人员个人缴纳10元。
享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住院治疗及四种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转外地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4万元;参保的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患白血病和恶性肿瘤的,最高支付8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分担比例:
三级医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二级医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个人支付45%;
一级医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
参保居民按规定程序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四种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分担比例: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个人支付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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